基本案情
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2023年10月3日,受害人曾某与被告谭某相约一起去电打鱼。二人下水后,船只侧翻,被告谭某游回岸边后没发现曾某便独自回到家中。回家后,谭某未报警,也未寻找曾某。2023年10月5日,曾某妻子方某找到谭某询问此事,谭某承认二人一起去电鱼,但谎称没下水,后独自一人回家。2023年10月18日,打捞救援队发现曾某某尸体。曾某家属要求被告谭某对曾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引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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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死亡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曾某明知电鱼系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且具备相当高危险性的行为,仍下水电鱼,过程中船只侧翻曾某溺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谭某共同参与此违法且高危的捕鱼行为,应意识到危险性,其对曾某的行为应予以劝阻而没有予以劝阻;且二人一起电鱼,相互间形成了一定的安全照顾义务,谭某在事后未及时报警,也未通知家属,对电鱼及船只侧翻的事实予以隐瞒,延误救助时间,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酌定被告谭某某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
悲剧的发生再次敲响警钟!电捕鱼是国家渔业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即使是在自家承包的鱼塘里,用电鱼方法捕鱼,也属于违法行为。电力捕鱼不仅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较大影响,容易导致水域生态系统受损,稍有不慎,还会付出法律和生命代价。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强化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不触及法律红线,拒绝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自然。
法条链接
一、《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稿:田姗姗 齐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