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造成执行难。
2、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必然导致执行难。
3、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法院执行始终面临着政府的行政干预。
4、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有财产也抗拒执行
5、债务履行保证措施和手段的不完善。
6、确保担保手段的不足。
7、担保中抵押登记制度的不完善。
8、民事实体法对民事行为要件规定的无诉讼法状态。
9、执行体制不健全,存在结构缺陷。
10、执行的目的不明确。
11、执行机关及其执行行为性质的不明确。
12、执行方法的类型化和具体化不够。
六、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解决方法:
1、负担执行费。执行费由人民法院按规定向因败诉而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收取。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